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鑫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市麻家坞镇东***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城路6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璧,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鑫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4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