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津航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5号诚信商务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48栋附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园路89号5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津航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1027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本案涉案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的承兑方的陈述、质证等情况对于本案有着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或由票据支付地,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也可由票据支付地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管辖。因此,为更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提升审判质效,现特上诉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注册登记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