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合创天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合创天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367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合创天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160元,扣缴执行费2955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212205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