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和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润某某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3028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合创天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合创天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合创天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