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418号

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亭子头村00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山,该社主任。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山,该村主任。

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