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3841号
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亭子头村00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
负责人:刘文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宝国,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长园林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塘崖合作社)、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塘崖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长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被告小塘崖村委会的负责人刘文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塘崖合作社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长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7367.6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小塘崖合作社经招投标,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小塘崖村委院子排水、地面硬化及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结算经被告小塘崖合作社委托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业经作出鲁信基审(2021)3号《关于小塘崖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427367.66元。被告小塘崖合作社作为建设单位及委托单位,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认为小塘崖合作社系小塘崖村委会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工程中由小塘崖村委会签署施工合同,由小塘崖合作社实际承担了部分工程款,两被告在财产管理上是统一的。且两被告分别签署的施工合同在委托结算审核时,做了共同概括的委托,由审核咨询公司出具了统一编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可以确定,两被告的财产是统一的,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小塘崖村委会辩称,一、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根据合同相对性,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小塘崖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根据施工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计。因此质保金应在两年后付清,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应被支持。三、根据施工合同书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规定,1.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出具国家认定的中介机构(有效地)质量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2.质量等级:合格。被告小塘崖村委会始终未见到质量检测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未收到原告的申请验收报告,因此未进行施工验收,不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综上所述,被告小塘崖村委会不存在故意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塘崖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被告小塘崖合作社(甲方)与原告顺长园林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为小塘崖村委会,承包范围为小塘崖村委会院子排水、地面硬化、绿化;施工总价428000元;施工日期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6日,总工期是15天;最终结算以工程审计为依据,完工后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后付清,同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2021年1月20日,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经小塘崖合作社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427367.66元,建设单位小塘崖合作社和施工单位顺长园林公司均加盖公章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小塘崖合作社与原告顺长园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约履行。涉案工程完工后,经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审核工程造价为427367.66元,对该数额原被告双方均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认定,但根据合同约定,完工后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现因质保期限尚未届满,故本院仅支持95%的工程款为405999元,剩余5%的工程款待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投入使用,现小塘崖村委会以涉案工程未进行施工验收、不知是否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对完工交付日期有争议,且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以双方进行审核结算之日起开始予以计息,利息标准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本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被告小塘崖合作社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小塘崖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而被告小塘崖合作社系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故涉案施工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小塘崖合作社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小塘崖村委会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主体,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被告小塘崖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5999元及利息(利息以405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1元,减半收取计3856元,由原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元,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