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18号
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
法定代表人:李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银成,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4元,由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