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473号之一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玻璃钢)与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0元,由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