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473号之一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玻璃钢)与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0元,由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