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473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冀1181民初4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元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