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保1269号
申请人: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
法定代表人:李殿平,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44337562R,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代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秀云,公司经理。
申请人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