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7420-1号
原告(反诉被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981382。
法定代表人:李殿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
被告(反诉原告):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代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44337562R。
法定代表人:姜秀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芸,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哲,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城市广金源氧化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晓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庚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