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1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办新立街17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办新立街。
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就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7637元,减半收取381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