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1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办新立街17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办新立街。 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就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7637元,减半收取381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