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2223号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17618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滨江路112号附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1XBDB1M。
法定代表人:戢蜀军。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5元,由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