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507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伟华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泰发槟城10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Q18K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