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华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伟华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507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伟华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泰发槟城10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Q18K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