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4民初2553号
原告:德州鹊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景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5层09**。
原告德州鹊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鹊桥景观公司)与被告福州景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景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鹊桥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景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鹊桥景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5840.821元及利息(以55840.8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倍LPR计算);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原被告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就济南***悦湾高层交付区(三组团)景观工程挡墙工程进行施工,由被告分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范围为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包工包料,本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含税总价款为139006元。截止2022年7月,原告完成合同工程量金额为115981.47元,并经过被告公司确认。同时2022年8月1日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显示,产生签证费共计21046.38元,该部分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该签证部分已经获得被告公司认可并走完签批流程。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福州景雅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结算,双方对工程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向甲方交齐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后,甲方完成结算书审核并书面回复乙方,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结算书为准。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签证,提交结算资料,双方未办理结算,在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前,原告无权径行要求被告给付其单方面认可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鹊桥景观公司与福州景雅公司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福州景雅公司(甲方)将济南***悦湾高层交付区(三组团)景观工程挡墙工程交给福州景雅公司(乙方)施工,施工范围为济南***悦湾高层交付区(三组团)景观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资料,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总价款暂定139006元,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结算总价为准;工程内容,施工包工包料;付款时间及方式为:第一阶段乙方每月向甲方项目经理按工程进度请款,按进度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第二阶段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的85%,第三阶段工程完工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业主方为建设方,余款作为保修金),第四阶段通过业主方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付清余款(扣除保修期间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无息支付,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补足)。2022年7月29日鹊桥景观公司制作工程进度款审批单,审批单记载:本期完成合同工程量金额为115981.47元,本期应付金额为81187.029元(115981.47元*70%),本次申请金额为81187.029元,项目部意见为***悦湾交付区挡墙工程2022年5月-2022年7月工程进度款现场已审核,同意请款,项目经理**长签字,并加盖福州景雅公司公章。后因其他原因,鹊桥景观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福州景雅公司同意,其撤离,不再继续施工。
2022年8月1日,福州景雅公司出具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证实鹊桥景观公司产生签证费用21046.38元,并已经经过福州景雅公司审核认可。福州景雅公司仅于2022年9月13日支付鹊桥景观公司工程款80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而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鹊桥景观公司与福州景雅公司之间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系施工合同关系,鹊桥景观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福州景雅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经业主(建设方)或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本案中涉案工程并未验收,双方亦未结算,因此鹊桥景观公司要求福州景雅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约定,工程完工经福州景雅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格工程量的85%,虽然福州景雅公司未出具任何验收合格的证明,但依据鹊桥景观公司提交的其与项目经理**长、现场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福州景雅公司已经认可该工程合格并接收。故福州景雅公司应该支付鹊桥景观公司工程总价款的85%,即116473.67元[(115981.47元+21046.38元)*85%],剩余款项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福州景雅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福州景雅公司已经支付80000元,故鹊桥景观公司要求福州景雅公司支付工程款36473.67元(116473.67元-8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州景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景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德州鹊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473.67元及利息(以36473.6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德州鹊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8元,福州景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