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双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年期间,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租赁吊篮,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92399元。被告承诺此款在宏运地产公司工程款中支付,并出具委托书,但宏运地产公司只保存被告的质保金且尚未到期,不能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192,399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凤凰新城A04、A05号楼施工中,租赁原告吊篮若干次,每次租赁时原告填写高处作业入场计费清单,被告方经手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注明物品名称、单位、单价,未记载支付租金时间。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92,399元。为给付此款,被告向开发单位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要求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委托书中记载了所欠租金数额以及原告的出租人身份。但此事因被告与开发单位间结算问题而未能履行。之后,原告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计费清单,委托书等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物品,并经结算确定欠费数额。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了出租方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租金,未能及时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租金期限,租赁期间不满一年,被告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即2010年11月22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票市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92,399元。并自2010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