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财保139号
申请人:河北国电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5号8号、9号、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CP6PXX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东侧顺达天保二期北区9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E6LFK9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河北国电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42万元。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4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