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36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1办公楼(峰创国际)一单元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31L6M。
法定代表人:梅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34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99430466F。
法定代表人:潘志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775000元及利息(以277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万元和执行费304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545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如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不足部分的收入或收益。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聂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