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139号之二
原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1办公楼(峰创国际)一单元2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31L6M。
法定代表人:梅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九**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34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994304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熊群,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赣0102民初1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熊群名下坐落于九江市长江大道与长城路交汇处金泰半岛一品X幢XX室、九江市的房产,本案经过本院一审以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被告***、熊群无需对原告承担补充责任,现判决已经生效,被告熊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据法律规定,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熊群名下坐落于九江市长江大道与长城路交汇处金泰半岛一品X幢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熊群名下坐落于九江市长虹大道XX号东方俊园XX室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