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3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1办公楼(峰创国际)一单元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31L6M。
法定代表人:梅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34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99430466F。
申请执行人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九**星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于2019年1月28日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账户共计12839.12元缴纳执行费,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0.50万元,已执行到位12839.12元,未执行279.21608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魏 群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