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I办公楼(峰创国际)一单元2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31L6M。
法定代表人:梅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塘山乡永溪村殷家墩53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7086W。
法定代表人:徐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0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团队引进合作协议》中约定: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住所地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I办公楼,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