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九XX星传媒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139号之一
原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1办公楼(峰创国际)一单元2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31L6M。
法定代表人:梅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616769。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7110187。
被告:九XX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34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994304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熊群,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410978505。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赣0102民初1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在中国银行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50,本案经过本院一审以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被告***、熊群无需对原告承担补充责任,现判决已经生效,被告***、熊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法律规定,应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在中国银行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50的冻结。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