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2民初104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塘山乡永溪村殷家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7086W。

法定代表人:徐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815966。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绿地中央广场**C1办公楼国际),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31L6M。

法定代表人:梅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6106515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花,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1110061。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江旅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江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江旅公司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兰、江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旅公司支付拓展中心产生的净利润192563元(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2.判令江旅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判令江旅公司赔偿损失522772元;4.本案诉讼费由江旅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9日,江旅公司向百祥公司出具了《经营负责人办公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载明:1.同意百祥拓展团队从2019年6月1日正式加入公司;2.2019年6月1日起,拓展中心产生净利润(扣除个人人工成本)的50%归属冯文,其中45%按月发放,另外5%留存作为公司年度考核,如拓展中心未完成考核任务的70%,则全部扣除,完成考核任务的70%以上,则按比例发放,最高不得超过100%。留存公司的净利润超过13%,超过部分的利润50%归属冯文。双方口头约定,合作按照《会议纪要》履行。当日,百祥公司与江旅公司签订《团队引进合作协议》约定:1.新成立的拓展中心由百祥公司负责人冯文负责;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3.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江旅公司所在地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百祥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江旅公司未按约发放拓展中心产生的净利润。2019年8月29日,百祥公司向冯文出具《关于公司对拓展中心冯文个人的调岗通知》(以下简称《调岗通知》),将冯文从拓展中心负责人调至营销中心一部会务经理。百祥公司认为江旅公司已构成违约,故诉诸本院。

江旅公司针对百祥公司本诉辩称:1.答辩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百祥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公司的拓展中心从2019年6月至8月一直亏损;3.百祥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对外开展培训业务,构成违约,应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江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百祥公司与江旅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团队引进合作协议》;2.判令百祥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3.诉讼费由百祥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9日,江旅公司与百祥公司签订了《团队引进合作协议》,约定:1.2019年6月1日起,百祥公司拓展团队正式加入江旅公司,江旅公司成立百祥公司团队为班底的拓展中心,编制10到20人;2.新成立的拓展中心由百祥公司负责人冯文负责,合同期内,百祥公司不得从事拓展培训业务,如发现百祥公司从事拓展培训业务,所获利润归江旅公司,并按一倍金额赔偿;3.业务人员合同期内的绩效提成参考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4.如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除应向守约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百祥公司仍对外从事拓展培训业务,导致拓展中心经营亏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提出反诉。

百祥公司针对江旅公司反诉辩称:江旅公司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百祥公司、江旅公司围绕本诉、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团队引进合作协议》、江旅公司提交的洪劳人仲字【2020】第367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百祥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调岗通知》、银行流水;江旅公司提交的百祥公司与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公司)签订的《拓展训练协议》、洽谈记录表。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和本案事实均存在关联,应为本案证据。百祥公司提交的江旅公司微信公众号手机截图、冯文与杜凯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徐娟与雅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杜凯华朋友圈截图、工作群聊截图等因未提供信息原始载体,《拓展部业绩表》、《成本结算单》系百祥公司单方制作,江旅公司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持异议。本院认为其异议成立,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9日,百祥公司(乙方)与江旅公司(甲方)签订《团队引进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借助甲方平台资源和品牌优势,将团队加入甲方,共同做大做强拓展培训市场;从2019年6月1日起,乙方拓展团队正式加入,甲方成立以乙方团队为班底的拓展中心,拓展中心编制10到20人;新成立的拓展中心由乙方公司负责人冯文负责,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拓展培训业务,如发现乙方从事拓展培训业务,所获利润均归甲方,并按一倍金额赔偿;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成立同类拓展中心,公司所有拓展培训业务均归拓展中心,业务人员的绩效提成参考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合作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

协议签订后,冯文于2019年6月1日入职江旅公司,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冯文的工作岗位为拓展培训中心负责人,工资按江旅公司岗位绩效薪酬管理办法执行。江旅公司向冯文实际发放2019年6月、7月工资。2019年8月29日,江旅公司向冯文出具《调岗通知》,将冯文的工作岗位由拓展中心负责人调至营销中心一部会务经理。冯文因工资、绩效、赔偿金等争议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市人事仲裁委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20】第3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江旅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文支付2019年6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5517.23元;二、江旅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95.4元。

2019年8月13日,百祥公司与欧菲公司签订了《拓展训练协议》,约定:培训人数90人,培训费用128元/人,合计11520元。百祥公司与江旅公司就上述拓展培训签订了与前述协议基本一致《拓展训练协议》,百祥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9月14日向江旅公司支付了拓展培训费5760元、5760元,共计11520元。

另查明,2019年5月9日,江旅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1.一致同意百祥拓展团队从2019年6月1日正式加入公司;2.公司成立以百祥拓展团队为班底的拓展中心,拓展中心编制10到20人;3.新成立的拓展中心全年考核任务指标1000万元,鉴于第一年加入,给予1个月的团队磨合期,2019年共计7个月的考核期,考核任务500万元,留存公司的净利润率(扣除部门人工成本、业务提成和宣传推广费用)不得低于11%;4.从2019年6月1日拓展中心产生的净利润(扣除个人人工成本)的50%归属冯文,其中45%按月发放,另外5%留存公司作为年度考核,如拓展中心未完成考核任务的70%,则全部扣除;如拓展中心完成考核任务的70%以上,则按比例发放,最高不得超过100%。留存公司的净利润超过13%,超过部分的利润50%归属冯文。冯文系百祥公司的股东,占股98%。

本院认为,百祥公司与江旅公司签订的《团队引进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以百祥公司拓展团队为班底成立拓展中心,中心由冯文负责,业务人员的绩效提成参考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由此,江旅公司已成立拓展中心,冯文亦入职江旅公司,成为拓展中心负责人。冯文与江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拓展中心的负责人,冯文因工资、绩效、赔偿金等争议已向市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对江旅公司应向冯文支付的工资、绩效、赔偿金等已进行裁决。《会议纪要》中明确拓展中心产生净利润的50%归冯文,而非百祥公司,百祥公司要求江旅公司支付净利润192563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百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江旅公司存在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故百祥公司要求江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百祥公司将其与欧菲公司间的拓展培训业务与江旅公司签订了协议,且拓展培训费亦支付给了江旅公司,视为江旅公司对该拓展培训业务予以认可,百祥公司不构成违约,故对江旅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昌百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1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江西旅游集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群

人民陪审员  陶思远

人民陪审员  梅俊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