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润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张掖市润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武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润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荆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润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21)甘0722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21)甘0722民初6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裁定错误。1.本案涉案合同虽然是上诉人与张掖市润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但上诉人作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仅能认定为总公司分支营业机构的备案登记地,不能认定其注册地就是住所地。综上,本案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有效条款,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从上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民乐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张掖市润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俞 军

审判员  张宏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冰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