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3061号
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座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婷,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黄进坤,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进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