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2705号
原告:都江堰市鑫***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曾德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宝莲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鑫,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李燕,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市鑫***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已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潘秀芳
人民陪审员 陈秀君
人民陪审员 余天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