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异23号
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三组。
负责人:孙普建,队长。
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六组。
负责人:吕基明,队长。
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二组。
负责人:刘桂洪,队长。
申请保全人: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座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被保全人: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永宁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美,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对本院保全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存款1084020.49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称,请求解除法院对被保全人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三道堰支行账户(账号0223××××3377)内资金1084020.49元的冻结。事实及理由:法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保全案件。法院在保全过程中,于2022年1月11日冻结了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成都农商银行郫都三道堰支行账户(账号0223××××3377)限额1084020.49元。该账户存款系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人民政府拨付至被保全人账户代为发放的租金,其中包含了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2021年占地租金合计247508.5元,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2021年占地租金合计171500元,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2021年占地租金合计411464.36元。现造成农户租金无法支付,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终止执行案件,并解除申请保全人的查封措施。
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称,一、法院冻结账户是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在银行开设的合法账户,首先必须承认其合法性以及权属性,而推定其账户内的钱属于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所有;二、钱的特定性质,导致无法区分账户内钱的具体用途及性质。钱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钱只要进入特定账户后无法区分具体性质;三、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查封限额内的钱属于村民的土地租赁费。
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称,法院查封、冻结其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三道堰支行账户(账号0223××××3377)1084020.49元的资金,系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人民政府拨付其代为发放的各组农户2021年占地租金1911705元中的部分资金,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原计划2022年春节前兑付各组农户租金1986710.31元,因账户冻结,无法支付。法院冻结的此部分租金,不是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的财产。
本院查明,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川0117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11日对被保全人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三道堰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0223××××3377)限额1084020.49元予以冻结。冻结时账户存款余额2920589.17元,实际控制1084020.49元,冻结控制后账户可用余额1836568.68元。
另查明,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人民政府拨付至被保全人郫都区堰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0223××××3377)代为发放的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的土地租金247508.5元、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的土地租金171500元、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成员的土地租金411464.36元,合计830472.86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2022年1月11日冻结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三道堰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冻结执行当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属国家划拨抢险、救灾、民生等用途的专项资金;本院对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限额1084020.49元冻结后,账户可用余额1836568.68元,足以覆盖支付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所需代发小组成员的土地租金830472.86元。综上,案外人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对案涉账户存款享有的权利不能够排除本院对案涉银行账户的限额冻结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朱智强
审判员 彭 勇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