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李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婷,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谢良,都江堰市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
法定代表人:谭鑫,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薇,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农业合作联社,住,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div>
责任人:谭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上诉人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农业合作联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