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

大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23民初3104号 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工业集中发展区盛马大道中段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5577600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座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045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衡泰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计1282元,由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