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1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华万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洪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网络冻结了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航空城支行xxx的账户。
现因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航空城支行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财斌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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