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527号
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1067E。
法定代表人:洪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邓紫祎
书 记 员  万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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