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71行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代理人胡瑾,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易凡,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二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4014523507N。

法定代表人万孟卿,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文琳,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可,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1067E。

法定代表人纪瑞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0)赣7101行初6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故对其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0)赣7101行初63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巍

审 判 员  项 伟

审 判 员  柳雨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雨辰

书 记 员  刘婉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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