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办事处、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01行初47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代理人胡瑾,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1726092。

委托代理人张易凡,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75008。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昌青云谱区江西省新溪桥东一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4014523507N。

法定代表人万孟卿,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文琳,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787808。

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410365756。

行政机关出庭人曾豫喆,城管所所长。

第三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1067E。

法定代表人洪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艾雪

人民陪审员  彭至萍

人民陪审员  吴光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叶伟巨

书 记 员  蔡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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