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

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80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姜,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化机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余栋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云,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网络查控系统内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1811××××2139、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205517094848315的账户存款共计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甘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瞿梦西
书记员丁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