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

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3735号
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化机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余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云,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小喜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