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

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4353号
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30223329338066Y,机构所在地为: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化机路198号。法定代表人:余栋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362222197609120016,住址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化机路19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云,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5101247949348917,机构所在地为: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钟海晖,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51030419881007203X,住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类型财产描述: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1201046020210000120】,作为申请人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限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艳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丽
书 记 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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