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鑫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52号 原告: ***,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 。 被告:***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子长市***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志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