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52号
原告:
***,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
。
被告:***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子长市***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志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