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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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022执414号
***、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1022民特76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1022执41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