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元,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妻子***名下共同共有的四套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166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海路6号3幢二**1006室的住宅房(房产证号:**权证海游字第××号)、位于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12-1号商业服务房(房产证号:**权证海游字第××号、201304584-××号)、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天一花苑******住宅房【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008217号】、位于三、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坦巷****住宅房【不动产权证号019)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008216号】共计四套,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账号:12×××37,开户行:工行浙江省三门支行)存款13106775.23元的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21)豫088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故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三门县海××镇××路××**××室的住宅房(房产证号:**权证海游字第××号)、位于三门县××大道××号商业服务房(房产证号:**权证海游字第××号、201304584-××号)、位于三门县海、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天一花苑******住宅房【不动产权证号)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008217号】、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坦、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坦巷****住宅房【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第0008216号】共计四套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海路6号3幢二**1006室的住宅房(房产证号:**权证海游字第××号)、位于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12-1号商业服务房(房产证号:**权证海游字第××号、201304584-××号)、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5、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天一花苑******住宅房【不动产权证号权第0008217号】、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坦巷26号502、位于三门县海游镇中坦巷****住宅房【不动产权证号08216号】共计四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