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洋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城里村桃渚街**。身份证号:33262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西侧锦绣江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署和解协议。同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冻结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