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城里村桃渚街**。身份证号:33262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西侧锦绣江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署和解协议。同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冻结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