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洋建设有限公司

***与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1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西侧锦绣江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3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8民终3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