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洋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3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大道西侧锦绣江南div>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借用鑫洋公司资质与宏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锦绣江南二期),***绣江南二期工程的土建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桂苑11#、12#、13#,百合苑15#、18#楼,竹苑6#、7#楼以及幼儿园,共计8个单体工程系***实际施工完成。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工程款。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一审以双方对账工作尚未完成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导致其丧失实体权利,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