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洋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健跳镇小**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1340号之一 原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健跳镇小**经济合作社,住所,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小**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健跳镇小**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28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期间,被告三门县健跳镇小**经济合作社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原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9120元,由原告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