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737号
原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9D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伟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02。
法定代表人:封忍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76元。
审 判 长 王 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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