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540号
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X9GW7W),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4号楼103室。
负责人:宁龙涛,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成岳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成岳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