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480号
申请人: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泉街道红星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AHRX3。
法定代表人:张恒。
被申请人:重庆国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朗月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279138。
法定代表人:杨初果。
申请人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保全标的:73939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国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