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6F1E5M。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昌源南路西丽园小区15幢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