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3185号之一
原告: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杨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常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杰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8040元,由原告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