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保544号
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584916572A,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路14栋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梅,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山东省东明县人,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6235888B,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109幢2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澳。
被申请人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小喜村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常文。
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案外人瞿建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新建村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瞿建伟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新建村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向俊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唐子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