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3185号
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杨梅,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0号出生,山东省东明县人,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澳。
被申请人;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常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瞿建伟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的私有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云南天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彭 铼